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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祁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金骏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祁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骏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苏州祁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