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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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返还电缆款334368元。 二、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利润损失120006元。 三、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5437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7元,由原告济南日辉阳谷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49元、被告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4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