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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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6)京0102民初22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偿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借款本金51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上述款项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0060元,由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负担900元(已交纳),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负担91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