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乡分公司 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天惠光电有限公司 抚州市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50,000元; 二、原告上海王铁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上海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