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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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 佛山市冠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一新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冠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广州番禺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40元,由被告佛山市冠通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6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