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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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兴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76148.5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从2020年8月24日起本金75137.57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从2020年8月31日起本金1011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