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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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690857.34元,并以借款本金3690857.3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扣除***此后又支付的利息16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 三、若被告***未履行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名下位于京华城路328号(万豪西花苑)XXX室房屋和位于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63.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36727元,本院退还原告18363.50元,被告***负担的18363.5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