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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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媒体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全媒体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全媒体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原告深圳市全媒体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1元(已交纳),由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乐帕营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