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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14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为278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970元,共计475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