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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牡丹江宝源矿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石材款6806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5071元,合计715761元,2018年11月1日以后的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1元,由原告***、***负担1023元,被告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5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浩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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