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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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胜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金胜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9273.04元及相应利息(以309273.04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9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44.92元,由被告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