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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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天津龙邦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8776.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9223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24299.72元,该部分的50%即12149.8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天津龙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天津龙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