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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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研科之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5390.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年8月7日起,以105390.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时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7.82元,减半收取1203.91元,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限被告重庆市合川区物攀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203.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