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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34114.2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元,被告***负担343元。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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