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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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 重庆艺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40990.53元,由被告***自行承担24198.11元;由被告***赔偿原告***11502.98元(已支付4454.43元,尚余7048.55元);由被告平安财险九龙坡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已支付医疗项下的赔付限额10000元,尚余11000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85289.44元(已支付医疗费20000元,尚余65289.44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鉴定费2750元,由告***承担2200元,由原告***承担5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重庆艺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6元,由被告***承担2309元,由原告***承担577元(此款原告***已先行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2309元诉讼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