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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恒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海山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百强设备检测有限公司
贵州黔富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塔机租金66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承担144元,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04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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