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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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塔机租金66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承担144元,被告贵州铭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