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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途强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华达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中交京纬公路造价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601096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1675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第八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