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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2月18日尚欠的借款本金60052.54元、利息1744.55元、罚息701.3元,共计62498.3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罚息和复利(罚息以60052.54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利随本清;复利以1744.5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利随本清);

三、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项中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有权对登记在***名下的荣威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XXXX,发动机号:XXXX,车牌号:渝X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已预交1542元)、诉讼保全费72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已预交720元),由***、重庆鑫盛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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