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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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贷款本金402024.68元及截至2018年11月9日止的利息14591.10元、罚息683.63元,共计417299.41元;并支付原告以贷款本息416615.7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上浮50%计算从2018年11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律师费16692元。 三、被告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被告***、重庆淳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