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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仁普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澎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丹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纠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重庆仁普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澎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澎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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