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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
贵州恒益劲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鼎鑫润丰金融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恒益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0000元及支付利息511377.6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从2018年6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7800000元为基数,按照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与贵州恒益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永丰东路(借字)2512016123000004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

二、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与被告贵州恒益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永丰东路(抵字)251201612300002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三、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恒益劲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财产(抵押的财产清单详见编号为:永丰东路(抵字)251201612300002号《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抵押合同》第十七条抵押物清单)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分别与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东路支行签订的编号为:永丰东路(保字)251201612300006号、永丰东路(保字)251201612300004号、永丰东路(保字)251201612300005号、永丰东路(保字)251201612300003号四份《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五、被告***、***、***、***对被告贵州恒益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80元,由被告贵州恒益劲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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