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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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钢建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浩宏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起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9月17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起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进(出)场费等共计555,400.00元人民币; 三、驳回原告贵州起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5.00元,由原告贵州起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009.00元,由被告***负担6,79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内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