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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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302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庚新,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鲁0302民初1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淄川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900000元,并将此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山东威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 判 长 孙启福 审 判 员 武建强 审 判 员 杨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亚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