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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大鹤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大鹤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1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厘自2017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大鹤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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