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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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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东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12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利息为5379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5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824元,由被告许昌东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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