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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东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5125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5年9月30日利息为5379000元;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5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824元,由被告许昌东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