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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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 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2700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1日的利息1077546.1元,本息合计4347546.1元,同时自2020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承担按月利率11.7315‰计算之利息; 二、被告***、***、姚梦辰、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80元,公告费680元,由被告孟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姚梦辰、河南省润达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