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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 古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 扬州明宏食品有限公司 扬州兴业食品有限公司 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 二、***、***、***、***应对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为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代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的贷款本息2436018.48元及代偿期间代偿款利息损失(代偿款利息按年利率11.13603%计算,从代偿日2019年9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执行费3177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扬州明宏食品有限公司对前项判决项下的付款金额,在古田县兴业食用菌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四、驳回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81.5元,由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81.5元,由扬州明宏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41元,由古田县金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1元,由扬州明宏食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