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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保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47510元给原告葫芦岛航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给原告葫芦岛航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葫芦岛航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4元(已预交),由原告葫芦岛航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79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负担446元,被告***负担19元。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