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商初字第1304-1号 原告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9246790-0 法定代表人郭延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国强,男,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宋宗坤,山东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永东,山东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崔荣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子华、任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荣华 人民陪审员 杨子华 人民陪审员 任 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