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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商初字第1304-1号

原告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三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9246790-0

法定代表人郭延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国强,男,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宋宗坤,山东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永东,山东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崔荣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子华、任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崔荣华

人民陪审员  杨子华

人民陪审员  任 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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