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同得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凯希莱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同得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凯希莱医药有限公司欠款741995.13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西同得药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凯希莱医药有限公司欠款本金741995.130元的利息,以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7元,减半收取5728元,保全费4348元,由被告山西同得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执行时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