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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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 |
| 类型 | 五、被告顾永辉、段英、童军辉、洪雪红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顾永辉、段英、童军辉、洪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被告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顾永辉、段英、童军辉、洪雪红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顾永辉、段英、童军辉、洪雪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88元,由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宁夏润昌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顾永辉、段英、童军辉、洪雪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平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婧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