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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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福建南安市协颖轻工有限公司 祺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 南安市宏涛毛衫织造有限公司 弗伦东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 二、祺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95000元、利息30572.66元、罚息360210.81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编号Z1603LN1569944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南安市宏涛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弗伦东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协颖轻工有限公司、***、***、***对祺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祺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祺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祺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917元,由交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217元,祺剑(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南安市宏涛毛衫织造有限公司、弗伦东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协颖轻工有限公司、***、***、***、***负担48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917元,由福建南安协颖轻工有限公司、***、***负担48500元,由交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2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