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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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十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利息,时间从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