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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 二、变更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824662元; 三、变更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向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96759元; 以上一、二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至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账户内(户名: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开户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账号:80×××8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150000元,审计费49000元,合计199000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107659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91341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65796元,由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负担26025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1516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18255元;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24元,由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负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260元,由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负担13864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29396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34元,由青岛世家钢塑有限公司负担2163元,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即墨支公司负担1647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