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金众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双益菇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金众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双益菇业有限公司货款469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金众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双益菇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69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被告浙江金众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