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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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2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青海金达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姚开明债权13500000元; 三、李林章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15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青海金达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对李林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股东李林章追偿; 五、驳回姚开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青海金达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715元,姚开明负担15361元,李林章负担15362元,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362元。姚开明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姚开明负担70900元,李林章负担35450元,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450元;李林章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李林章负担95715元,姚开明负担46085元;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5715元,姚开明负担460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