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保山金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72万元。 二、被告云南保山金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价款70万元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