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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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盘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海南金盘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58000元; 二、被告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货款利息损失78303.42元[﹙248000元×6.1%×894天÷360天﹚+﹙248000元×6.4%×804天÷360天﹚+﹙62000元×5.75%×534天÷360天﹚]。 本案受理费10296元,送达费90元,合计103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天业仲华矿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