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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皖K×××××号车的交强险赔款495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450000元,共计49950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冀D×××××号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90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325311.85元,被告***、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126897.1元,被告***、***、***、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4元,由原告***负担608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负担265元,由被告***、***负担4467元(***、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负连带责任),由被告***负担814元(***、***、***、阜阳市浙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邯郸县保鑫汽车运输队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