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鄱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鄱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16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32330.04元;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如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鄱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物即位于鄱阳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鄱国用[2004]字第1744号、鄱房权证枧田街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4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