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65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宝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魁、阎显庭,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46731.84元(垫付至2019年4月26日)。被告***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内赔偿原告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款及律师费合计4673.18元。驳回原告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56元,由被告***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菱牌汽车(车牌号:豫A×××××、豫A×××××)两辆、宝骏牌汽车(车牌号:豫A×××××)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暂不申请查封。 3、经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金水区文化北路××楼××单元××号房××套,现已轮候查封。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 凯 审 判 员 郭 宏 审 判 员 李安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申 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