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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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悟实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平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种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保证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鸿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第三人种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7-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