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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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鸿惠矿业有限公司 包头市铭峰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包头市铭峰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欠款(主机和配件)共计38710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包头市铭峰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1083.41元,由原告包头市铭峰矿山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315.66元,被告***、***负担767.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02.89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