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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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华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长治市华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80万元的银行存款、财务或到期债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应向被申请人长治市华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信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