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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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宸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中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厦门市瑞全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清算责任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市瑞全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928648.86元及利息(自2008年9月24日起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2008年12月19日;自2008年12月20日起以1928648.8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厦门市瑞全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61元,减半收取计23031元,由厦门市瑞全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35元,由***、***、***、***、***负担157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