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全州县营销服务部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02413.87元、26669.12元,合计为129082.99元; 2、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2669.12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给付款项,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668元,原告负担350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2816元,被告***负担5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被上诉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