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部县新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部县新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8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8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