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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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海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告***与被告广西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8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广西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25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式:以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从2017年5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广西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广西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时一并返还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莫雪芳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国玲 |
裁判日期 | 2017-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