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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11日的利息为100453.34元,2020年1月12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98元,由原告***负担4624元,由被告***负担215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