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相邻关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建在原、被告共同出路上的铁门(包括两扇门及门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建在其所居住楼房三楼顶层西北部用于养鸽子的简易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